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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执法正负面清单

文章来源:综合科 添加时间:2026-01-13
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、市委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,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构建亲清政商关系,依据《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4〕54 号)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,结合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,制定本清单。
  一、正面清单(允许 / 鼓励事项)
  (一)依法规范履职。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工作,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执法资格证,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和法定程序实施执法活动,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、全程可追溯。
  (二)优化监管模式。全面推行 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 监管,将国土空间规划实施、建设用地供应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、地质灾害防治、自然资源保护等涉企检查事项整合,一次性完成多维度检查。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风险程度实施分级分类监管,对守法诚信、低风险企业实行 “无事不扰”,除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等特殊情况外,不纳入年度主动检查范围;对高风险企业实施精准靶向监管,提高执法效能。
  (三)规范检查程序。年初制定并公布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,合理确定检查频次,对同一企业同一自然年度内原则上只开展 1 次常规检查(特殊情形除外)。优先采用卫星遥感监测、数据共享核验、书面核查等非现场监管方式;确需开展现场检查的,实行亮证执法和 “扫码入企” 制度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、公示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,确保执法程序规范透明。
  (四)推行包容审慎监管。坚持过罚相当原则,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,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,符合法定条件的,依法不予处罚;对情节较轻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,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  (五)强化执法服务。推行 “执法 + 服务” 模式,在执法过程中同步开展行政合规指导,向企业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,帮助企业防范违法风险。
  (六)规范处罚行为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充分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罚决定。充分保障企业的陈述权、申辩权,明确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、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,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。
  (七)文明规范执法。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,着装规范、仪表端庄、用语文明,尊重企业合法权益和当事人人格尊严。严格执行案卷管理规定,执法案卷实行 “一卷一档”,确保文书格式规范、要素齐备、内容真实完整,妥善保管归档。
  (八)主动接受监督。全面公开执法流程、执法事项、处罚结果等信息,接受社会公众和企业监督。积极配合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,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。
  二、负面清单(禁止事项)
  (一)严禁无资格、 越权执法。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活动;严禁执法人员无执法资格证、持过期或无效执法证件执法,以及借证执法;严禁超越法定权限、执法范围实施执法行为。
  (二)严禁违规开展检查。严禁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外的无依据检查;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,确因工作需要开展的,须经部门统一部署。严禁重复检查、多头检查、选择性检查、报复性检查,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。
  (三)严禁违反执法纪律。严禁逐利执法,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、索要或收受馈赠、报酬、福利待遇,不得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、娱乐、旅游等活动,不得由企业支付检查相关消费开支或转嫁检查费用。严禁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,不得利用执法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  (四)严禁违规实施处罚。严禁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,随意改变处罚种类、幅度,导致过罚不当、同案不同罚;严禁对符合从轻、减轻或不予处罚条件的企业,违规从重处罚;严禁无事实依据或未履行法定程序实施罚款、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相关许可证等行政处罚;严禁下达罚款指标,不得将考核考评、绩效评价与检查频次、罚款数额挂钩。
  (五)严禁粗暴执法与履职不力。严禁执法人员态度蛮横、行为粗暴、使用侮辱性或威胁性语言;严禁在执法过程中损害企业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陈述权、申辩权、听证权等合法权益;严禁该查不查、有案不立、压案不办、超期办案,对企业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查处;严禁随意修改、涂改、伪造执法案卷材料。
  (六)严禁泄露涉密信息。严禁泄露或非法提供执法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企业经营数据及个人隐私等信息,不得利用涉密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。
 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。未尽事宜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。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 “立改废” 情况和执法工作实际动态调整。
  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
  2025年12月30日